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41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戊○○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偵字第479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乙○○連續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製作財產權之變更紀錄,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乙○○基於概括犯意,趁老闆甲○○將信用卡放置在貨車置物箱內,私下抄取甲○○所有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4563─0185─0560─3095號及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4579─6111─1577─2110號,未經甲○○之同意,冒用甲○○之名義購物及付電信費,連續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時間,利用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特約商店不知情之受訊者輸入上揭信用卡號及消費金額使該等銀行電腦主機之電磁紀錄發生變更,致應由甲○○代為支付其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費用等款項,獲取自己免付上揭款項之不法利益,總計金額達新臺幣(下同)六萬七千五百八十八元。另於同年三月二十三日,在臺南縣○○鄉○○路○段與民安路口地上撿到丁○○所有之卡號4579─6795─3303─38 01號玉山銀行信用卡一張,即將侵占入己,承前犯意,連續冒用丁○○之名義購物,連續於如附表編號七、九、十一所示之時間利用富邦MOMO購物頻道特約商店不知情之受訊者輸入上揭信用卡號及消費金額使該玉山銀行電腦主機之電磁紀錄發生變更,致應由丁○○代為支付其如附表編號七、九、十一所示之款項,而獲取自己免付上揭款項之不法利益,總計金額達五萬四千九百三十元。
二、案經丁○○訴由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丁○○證述情節相符,且有台新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二紙、中國信託帳單調閱明細表及當鋪典當影本各一紙等附卷足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上揭以他人信用卡之卡號假冒他人名義輸入電腦得不法利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二項電腦詐欺得利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一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十一號研討結果參照);又其侵占丁○○信用卡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被告先後多次電腦詐欺得利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為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侵占罪與電腦詐欺得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從一重依電腦詐欺得利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素行及其犯罪目的、手段、所得利益、所生危害、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其損害及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有與甲○○、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解書各一紙;及丁○○於本院九十五年一月三日審理時表示不再追究被告等情之審判筆錄一份在卷可稽),經此次偵審程序教訓,當知戒慎,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三、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未經丁○○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名義,於附表編號第八、十之時間,輸入丁○○之上揭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購物,因交易未完成而未遂,因認此部分行為,亦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二項之罪嫌。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又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公訴人即認被告上揭犯行係未遂,自屬不罰,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事實與上揭論罪科刑之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盈靜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附表┌──┬───────┬───────┬───────┬───┬────┐│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及購買│核發信用卡之銀│刷卡金│交易是否││ │ │物品 │行及卡號 │額 │成功 │├──┼───────┼───────┼───────┼───┼────┤│ 一 │94年2月24日9時│亞太行動寬頻電│中國信託,4563│7589 │是 ││ │1分 │信股份有限公司│─0185─0560─│ │ ││ │ │ │3095號 │ │ ││ │ │ │ │ │ │├──┼───────┼───────┼───────┼───┼────┤│ 二 │94年3月4日22時│台灣大哥大公司│台新銀行,4579│11931 │是 ││ │32分 │,電信費 │─6111─1577─│ │ ││ │ │ │2110號 │ │ ││ │ │ │ │ │ │├──┼───────┼───────┼───────┼───┼────┤│ 三 │94年3月9日7時8│遠傳電信公司,│台新銀行,4579│6368 │是 ││ │分 │電信費 │─6111─1577─│ │ ││ │ │ │2110號 │ │ ││ │ │ │ │ │ │├──┼───────┼───────┼───────┼───┼────┤│ 四 │94年3月12日22 │富邦MOMO購物頻│台新銀行,4579│15780 │是 ││ │時34分 │道 │─6111─1577─│ │ ││ │ │ │2110號 │ │ ││ │ │ │ │ │ │├──┼───────┼───────┼───────┼───┼────┤│ 五 │94年3月17日19 │富邦MOMO購物頻│台新銀行,4579│19980 │是 ││ │時8分 │道 │─6111─1577─│ │ ││ │ │ │2110號 │ │ ││ │ │ │ │ │ ││ │ │ │ │ │ │├──┼───────┼───────┼───────┼───┼────┤│ 六 │94年3月20日22 │富邦MOMO購物頻│台新銀行,4579│5940 │是 ││ │時17分 │道 │─6111─1577─│ │ ││ │ │ │2110號 │ │ ││ │ │ │ │ │ │├──┼───────┼───────┼───────┼───┼────┤│ 七 │94年3月23日9時│富邦MOMO購物頻│玉山銀行,4579│39000 │是 ││ │30分 │道,購買輕機車│─6795─3303─│ │ ││ │ │ │3811號 │ │ ││ │ │ │ │ │ ││ │ │ │ │ │ │├──┼───────┼───────┼───────┼───┼────┤│ 八 │94年3月23日19 │富邦MOMO購物頻│玉山銀行,4579│7680 │否 ││ │時33分 │道 │─6795─3303─│ │ ││ │ │ │3811號 │ │ ││ │ │ │ │ │ │├──┼───────┼───────┼───────┼───┼────┤│ 九 │94年3月24日1時│富邦MOMO購物頻│玉山銀行,4579│11940 │是 ││ │15分 │道,購買手機 │─6795─3303─│ │ ││ │ │ │3811號 │ │ ││ │ │ │ │ │ │├──┼───────┼───────┼───────┼───┼────┤│ 十 │94年3月24日1時│富邦MOMO購物頻│玉山銀行,4579│11940 │否 ││ │15分 │道 │─6795─3303─│ │ ││ │ │ │3811號 │ │ ││ │ │ │ │ │ │├──┼───────┼───────┼───────┼───┼────┤│ 十 │ 94年3月24日1 │富邦MOMO購物頻│玉山銀行,4579│3990 │是 ││ 一 │ 時23分 │道,購買數位相│─6795─3303─│ │ ││ │ │機 │3811號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