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73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辛○○
U○○共 同指定辯護人 張仁懷律師被 告 X○○
甲戌○共 同選任辯護人 李興宣律師被 告 巳○○
O○○共 同選任辯護人 鄭世賢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6892號、94年度偵字第4314、6043、6044、6045、60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X○○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参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U○○、巳○○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甲戌○、O○○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X○○、U○○、辛○○、甲戌○、O○○、巳○○均以犯竊盜行為為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3年3月間某日起,以X○○為首,結夥U○○、辛○○、甲戌○、O○○及巳○○共組竊鴿勒贖集團。X○○與甲戌○兩人一組,U○○與辛○○兩人一組,O○○則與巳○○兩人一組。依賽鴿比賽、訓練飛行之路徑,分別在臺南縣鹽水鎮歡雅里歡子厝、田寮及竹埔溪邊等處,架設網具網鴿。X○○更未經許可,攜帶客觀上足供為兇器使用,業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即十字弓,發射綁有彩帶之弓箭,驅趕鴿群,以利鴿隻落網。X○○等人共同以此方式竊取如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所有之賽鴿。賽鴿落網後,即藏置於臺南縣鹽水鎮歡雅里65之9號X○○住處後方鳥籠內。再由X○○、U○○或巳○○依賽鴿腳環上之編號及鴿主之電話號碼,以0000000000號(X○○、U○○使用)或0000000000號(巳○○使用)行動電話及其他不詳電話號碼之易付卡行動電話,連續打電話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恫稱:「你必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否則要將賽鴿殺死」等語,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心生畏懼,遂依X○○等人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匯入X○○等人指定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X○○持提款卡領出匯款,不法所得計達新台幣(以下同)461,084元。X○○再依約定以每隻賽鴿500至1,000元不等之代價給付予U○○等人。嗣為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及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暨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之理由:
一、被告X○○部分:㈠訊據被告X○○固坦承向U○○、辛○○、甲戌○以每隻
800至1,000元之代價購買落網賽鴿,並打電話向被害人要求贖款,再持提款卡領出匯款等情不諱,惟辯稱:並未參與架網捕捉賽鴿,都是向U○○等人購得;扣案之十字弓為被告辛○○所有,並非伊所有云云。惟查:
⒈被告X○○除向U○○等人購買落網之賽鴿,向被害人恐嚇取財之外,並親自架網捕鴿:
⑴被告X○○於警訊中供承:「我每天以一千元至三千
元不等價錢僱請U○○及辛○○幫忙網鴿工作,金額視當天中網鴿數多少決定。另甲戌○有網到配掛聯絡電話之賽鴿,我就以一隻五至八百元不等價錢收購,再由我持用易付卡電話向被害鴿主恐嚇以二千元不等價錢贖回。而我與辛○○及U○○所網到之賽鴿則以二千至二千五百元不等價錢,要求被害鴿主贖回,並使渠等匯款至我指定之郵局、銀行帳戶內。」「警方查扣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行動電話及門號都是我於二個月前以十五萬元在跳蚤市場購得,供我打電話恐嚇鴿主匯款於指定帳戶之用。」「若鴿主不願付錢贖回賽鴿,我會將鴿子上之腳環剪掉再放回,使鴿子失去比賽資格,或是把鴿子殺死煮來吃,或賣他人。」「我們自93年3月開始網鴿恐嚇取財迄今,擄獲鴿數有300多隻,我實賺約30多萬元。」「十字弓是我在鹽水鎮竹仔腳附近溪河撿到,弓箭31支是我在新營市購買,弓箭上之彩帶是我所加工。我是以十字弓射箭驚嚇鴿群,使鴿中網。辛○○、U○○二人負責架網,我以十字弓射鴿群,若鴿子中網我們三人再分工捉取鴿子」等語綦詳(警卷第2頁以下參照)。
⑵被告X○○於偵查中亦供承:「我、辛○○及U○○
負責架網,我負責打電話勒贖,請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再由我前往提款」等語(93年度偵字第6892號偵卷第頁以下參照)。
⑶共同被告U○○於警訊中供稱:「我們是以竹竿在台
南縣鹽水鎮歡雅里歡仔厝及田寮等二處某農田河渠水溝旁架設網子網鴿,網鴿用具均是X○○購置。」「都是由X○○負責恐嚇鴿主匯款贖鴿,有時他會叫我聯絡鴿主,恐嚇電話均是X○○提供的。」「我都是自己騎機車前往架設鳥網地點,X○○則自己開車或騎機車過去,但我曾看他載過辛○○及甲壬○一起去。每次均有二至四人不等一起拉網架設,分工合作」等語(警卷第120頁以下參照)。
⑷共同被告辛○○於警訊中供稱:「我們是先以電話互
相聯絡約定時間,再由X○○駕白色自小客車至新營交流道載我前往網鴿地點作案。」「我們是以繩子將鳥網綁在竹竿上,架設於賽鴿常經過之農田,我網獲之賽鴿均交由X○○處理」等語(警卷第175頁以下參照)。
⑸警方於如附表2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在車號00-0
000號自小客車及YP-3470號廂型車內起出如附表2編號1所示之物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可稽。據被告X○○於審理中供承除十字弓以外,均是伊所有等語(本院94年11月3日審理筆錄參照)。其中扣案之網鴿鳥網、架設鳥網用繩子、鴿袋、架設鳥網用滑輪、鐵鎚、架設鳥網用鐵架、鐵鋸等物,均係架網捕鴿用具。此外,扣案之十字弓弓箭,尾端並綁附長條彩帶,藉彩帶在空中飛行時之擺動、聲響驅趕鴿群。
⑹再依被告X○○之電話監聽譯文顯示(警卷第44頁以下參照):
①被告甲戌○於93年6月2日上午7時41分撥電話予張
原瑞,甲戌○問:「有成交了嗎?」X○○答:「還沒,你不是有了嗎?」甲戌○答:「剛到,要扶起來。」X○○稱:「好啦,快點扶,快有了。」②被告X○○於93年6月2日上午8時57分撥電話予趙
火成,X○○問:「收入了沒?」甲戌○答:「都從上面過去,不下來。」X○○稱:「那有可能。
」甲戌○答:「都從上面過,栽不下來,你那邊好或壞?」X○○稱:「十隻。」甲戌○稱:「十隻喔,讚!」③被告X○○於93年6月2日上午9時50分撥電話予趙
火成,X○○問:「收成了嗎?」甲戌○答:「還沒,都不下來。」X○○稱:「現在正在過,都低低的。」甲戌○答:「低低的都不下來,到網仔就衝上去」X○○稱:「過好幾群都低低的,網仔都網不到」甲戌○問:「另外那邊呢?」X○○答:
「那邊沒有,我們這邊而已。甲戌○稱:「那邊沒作喔。」X○○稱:「認真看,快到你那邊了。」④被告甲戌○於同日上午10時40分打電話予X○○,
甲戌○問:「收了嗎?」X○○答:「收了啦,你有嗎?」甲戌○答:「沒有,有再中嗎?」X○○答:「沒有」。
⑤被告U○○於同日下午4時30分打電話予甲戌○,
U○○問:「你黑仙沒看到。」X○○答:「還沒做好還在做,在這裡。」U○○問:「我張的地方東邊也有人張班甲網。」X○○答:「我看是要網鴿子。」X○○問:「有看到在過嗎?」U○○答:「有啊,十幾隻。」⑥被告甲戌○於93年6月3日上午8時21分打電話予張
原瑞,甲戌○稱:「下午如沒有,收一收明天早上再抓落南的,沒中。」X○○答:「好。」甲戌○稱:「我下的不對。」⑦被告甲戌○於93年6月3日上午9時11分打電話予張
原瑞,甲戌○稱:「在看過癮,都是一群一群。」X○○答:「都在之前那裡。」甲戌○稱:「對,從那邊低低的又慢慢過。」X○○答:「這邊來也不知道趴,只抓一隻,過那麼多只抓一隻,明天要換到那邊。」⑧被告X○○93年6月8日上午6時20分打電話予王寶權,X○○稱:「顧好,鴿子要過去了,很多呢。
」辛○○答:「還在下。」X○○稱:「過那麼多了,手腳那麼慢。」辛○○答:「好。」⑨被告甲戌○於93年6月9日上午5時37分打電話予張原瑞,甲戌○稱:「你們下好了嗎?」X○○答:
「沒有啊,要到前面下。」甲戌○稱:「要在那邊顧嗎?」X○○稱:「我問問看,好啦,甘脆我們過去那邊顧,下一張網,你在那邊顧,看那一邊比較厲害。」⑩被告U○○於93年6月2日上午5時45分打電話予張
原瑞,U○○稱;「一支十字弓在我這。」X○○答:「等下,看怎樣我會打給你。」U○○稱:「你再從我這邊過來。」X○○稱:「等一下我會從你那邊過去。」⑺依上開監聽譯文顯示,被告X○○、辛○○、U○○
、甲戌○等人,均以兩人一組方式,一南一北選擇張網地點,彼此聯絡賽鴿飛行路線至明。被告X○○辯稱伊未從事張網捕鴿工作云云,顯非足採。
⑻扣案之十字弓與其他X○○所有之物同在一處起出,
U○○於電話中亦稱X○○所有之十字弓在他那裡,要求X○○取回。扣案之十字弓配合綁附彩帶之弓箭,復為X○○驅趕鴿群所需使用之物,應為X○○所有無訛。而該扣案十字弓經送鑑定結果,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官制之刀械,亦有臺南市警察局94年9月23日南市警保民字第09450313170號函一份附卷可稽。被告辯稱扣案之十字弓為辛○○所有,被告王寶權亦附和其詞,均與事實不合,自不足採。
⑼被告X○○自93年3月間起從事張網捕鴿工作,迄案
發之時,短短3個月之間,即有如附表1所示113位被害人所有之賽鴿落網,所恐嚇取得之金額高達46萬餘元之多。再者,依電話監聽譯文所示,被告X○○每日清晨外出張網,在賽鴿落網前,均在現場守候,迄當日賽鴿不再放飛,始返家休息用餐。被告X○○顯係反覆從事張網捕鴿,且竊取賽鴿後恐嚇所得為其生活之資,自為常業。
⑽此外,復有如附表1所示被害人之指述、如附表2編號
1所示之物扣案、被害人匯款單據、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物在卷可憑。事證明確,被告張原瑞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辛○○部分:㈠訊據被告辛○○對於張網捕鴿乙節,於警訊、偵查及審理中一致坦承不諱。
㈡共同被告U○○於偵查中供稱:「我和辛○○以網子網鴿
,鴿子網回後就以每隻800至1,000元賣給X○○」(93年度偵字第6892號偵卷第101頁以下參照)。於審理中亦供稱:「我跟辛○○一起去抓,我知道抓的鴿子是別人的」等語(本院94年11月3日審理筆錄參照)。
㈢共同被告X○○亦供稱:「U○○、辛○○抓到賽鴿以後
賣給我。他們賣給我的鴿子有的有蓋印、腳環,有蓋印的我一隻向他們買500至1,000元」等語(本院94年11月3日審理筆錄參照)。
㈣被告辛○○所竊取之鴿隻,均他人飼養放飛之賽鴿,鴿子
腳上均有腳環,留有鴿隻編號及鴿主聯絡電話。有些參加比賽之賽鴿翅膀上並蓋有戳記,辛○○亦供承知道這些鴿子均為他人所有之賽鴿。竟自93年4月間起,架網捕鴿達100餘隻(警訊供詞),再以每隻800至1,000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X○○,顯亦係反覆從事竊鴿行為,以販鴿所得為生,自為常業犯。
㈤此外,並有電話監聽譯文一份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辛○○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U○○部分:㈠訊據被告U○○固坦承曾與辛○○一起架網捕鴿,並坦承
知悉所捕抓之鴿子為他人所有,但否認有參與打電話恐嚇犯行云云。
㈡被告U○○於警訊時供稱:「我們是以竹竿在台南縣鹽水
鎮歡雅里歡仔厝及田寮等二處某農田河渠水溝旁架設網子網鴿,網鴿用具均是X○○購置。擄鴿贓款按日計酬,每次約一千至二千元不等,均由X○○(毛仔)分配。」「都是由X○○負責恐嚇鴿主匯款贖鴿,有時他會叫我聯絡鴿主,恐嚇電話均是X○○所提供的。鴿子腳環上有鴿主電話。每隻贖金為一千至四千元不等。我記得入帳帳戶有余立生、黃明如、魏淳珍等人之儲金簿,均由X○○負責領錢。我們擄鴿恐嚇取財目的都是為了錢,我知道這樣犯法,我是受僱於X○○」等語(警卷第122頁以下參照)。
㈢被告U○○於偵查中亦供稱:「我與X○○及辛○○共同
擄鴿勒贖,我是自93年5月加入,我負責架網收鴿子,X○○負責打第話勒贖,我一隻可分得800至1,000元,辛○○亦有參與」等語(93年度偵字第6892號偵卷第27頁以下參照)。
㈣證人即被告X○○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鴿子是向U○○
、辛○○以每隻800至1,000元買的。他們賣給我的鴿子都是比賽用的鴿子,有蓋印章在翅膀上,腳上會有鴿主的電話腳環」(本院94年9月15日及94年11月3日審理筆錄參照)。
㈤被告U○○於警訊時供稱:「我之前是使用X○○提供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等語(警卷第121頁以下參照)。
經警方監聽被告X○○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結果,顯示U○○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譯文內記載為「許榮暉」)與X○○聯絡(電文譯文附於警卷第44頁以下)。
其中;⒈93年6月1日上午8時26分X○○打電話予U○○,X○
○問:「你看有中嗎?」U○○答:「我在這看不太到,那時應該有中,有一群過去沒幾隻,那群有下去,如果有的話沒幾隻。」⒉93年5月31日上午5時58分X○○打電話予U○○,X○
○問:「出來了沒?」U○○答:「快到了。」X○○稱:「就巡一巡看一看。」⒊93年5月31日下午2時26分X○○打電話予U○○,X○○問:「那隻白的電話幾號?」U○○答:「我看看。
」X○○稱:「我是打看看,看他要不要。」⒋93年6月5日上午10時10分U○○打電話予X○○,U○
○問:「有匯進去嗎?」X○○答:「我怎麼知道,我沒去看,你打有找到人嗎?」U○○答:「沒通啊。」⒌93年6月9日下午5時13分U○○打電話予X○○,U○
○稱:「我住址環拔下來,放在下面,你那張單子不要丟掉。」X○○答:「我知道,我叫你拔起來分開。」U○○答:「這樣我電話放在旁邊,你那張不能丟掉,要不然沒辦法聯絡鴿主。」⒍93年6月9日下午7時55分U○○打電話予X○○(由一
女子接聽),U○○稱:「你叫毛仔(按X○○)未傳真那本簿子拿給我,帳號報給我,因為有兩隻,鳥主打電話過來,要匯五千。」⒎93年6月9日下午8時14分U○○再打電話予X○○,U
○○稱:「你郵局帳戶,昨天有另外兩隻,他是寄人的,我們放的那隻粉仔是鳥主的,他現在是要討啦,他有寄五千是白河的,他有跟我說兩隻算四千,我說不可以啦,我說沒辦法對人交代,他說要馬上匯。」㈦此外,警方於93年6月29日上午6時30分在U○○住處查獲
被害鴿主聯絡電話1張及賽鴿1隻,益徵被告U○○確曾參與打電話向被害鴿主恐嚇取財犯行。被告U○○辯稱伊未參與恐嚇犯行云云,顯係避重就輕之詞,委無足採。
㈧被告U○○所竊取之鴿隻,均他人飼養放飛之賽鴿,鴿子
腳上均有腳環,留有鴿隻編號及鴿主聯絡電話。有些參加比賽之賽鴿翅膀上並蓋有戳記,U○○亦供承知道這些鴿子均為他人所有之賽鴿。竟以每隻800至1,000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X○○,並參與恐嚇犯行,顯亦係反覆從事竊鴿行為,以販鴿及恐嚇所得為生,自為常業犯。
四、被告甲戌○部分:㈠訊據被告甲戌○固坦承曾販售落網之賽鴿予X○○,惟辯
稱:伊係從事捕捉班鳩工作,偶而會有賽鴿落網,才將落網之賽鴿以500至1,000元之價格出售予X○○,並不知道X○○收購賽鴿後向鴿主進行恐嚇取財云云。
㈡依上開X○○與甲戌○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X○○
與甲戌○其實係以兩人一組方式,一南一北選擇張網地點,彼此聯絡賽鴿飛行路線架網捕鴿。被告甲戌○辯稱伊僅係從事捕捉班鳩工作云云,顯非足採。被告X○○附和甲戌○之辯詞,亦不足採。
㈢此外,警方並從甲戌○車上起出如附表2所示編號5所示之
捕鴿用具。其中除網具以外,並有與X○○所使用十字弓弓箭綁附相同式樣、顏色之彩帶及驅趕鴿群使用之彈弓扣案。益徵被告甲戌○確與X○○共同架網捕鴿犯行無疑。
㈣被告甲戌○與X○○兩人一組共同從事張網捕鴿工作,依
電話監聽譯文所示,兩人每日清晨外出張網,在賽鴿落網前,均在現場守候,迄當日賽鴿不再放飛,始返家休息用餐。被告甲戌○顯係反覆從事張網捕鴿所得為其生活之資,自為常業。
五、被告巳○○、O○○部分:㈠訊據被告巳○○、O○○固均坦承架網捕鴿,惟辯稱係受
綽號「阿光」之人所僱佣,不知阿光收取鴿隻後向被害人恐嚇取財云云。
㈡被告O○○於偵查中供稱:「我與O○○自93年4月開始
合作架網捕鴿。我於93年6月24日11時及93年6月25日上午9時撥打電話恐嚇被害鴿主贖鴿」等語(93年度偵字第6892號偵卷第27頁以下參照)。另於警訊中亦供稱:「我是從93年4月起與O○○開始在台南縣學甲鎮某處田野架設鳥網捕捉賽鴿。我於93年6月17日上午11時25分以0000000000電話撥打0000000000告訴被害人有賽鴿腳環編號724、968二隻中網,要求匯款6,560元至戶名顏嘉位之0000000000 0000帳號。我於93年6月17日上午11時28分以0000000000電話撥打0000000000告訴被害人有賽鴿腳環編號137一隻中網,要求匯款3,030元至戶名顏嘉位之前揭帳號。
我於93年6月17日上午11時34分以0000000000電話撥打0000000000告訴被害人有賽鴿腳環編號347一隻中網,要求匯款3,520元至戶名顏嘉位之前揭帳號。我於93年6月24日上午11時3分以老弟仔名義撥打0000000000告訴被害人有賽鴿腳環編號90 8、907、903三隻中網,要求每隻匯款6,000元,但被害人不願意,我就把鴿子放走我知道擄鴿勒贖恐嚇取財是犯法的,我們是要抓鴿子向鴿主恐嚇取財」等語(警卷第96頁以下參照)。經核與警方監聽巳○○之電話監聽譯文相符(警卷第111頁以下參照)。足認被告巳○○與O○○共同架網捕鴿,巳○○並打電話向被害鴿主恐嚇取財。被告巳○○、O○○辯稱未參與恐嚇取財犯行,亦為避重就輕之詞,均不足採信。
㈢依被告X○○之電話監聽譯文顯示(警卷第44頁以下參照):
⒈被告X○○於93年6月1日上午6時48分撥電話予O○○
,X○○稱:「龜(指中網鴿子)要放好。」O○○答:「好。」同日上午9時07分,X○○再打電話予O○○,X○○問:「龜有收成嗎?」O○○答:「賊頭來了龜收成。」X○○稱:「好。」同日上午9時41分O○○打電話予X○○,O○○問:「收兵了嗎?」X○○答:「還沒,有狀況。」O○○問:「你那裡也有狀況?」X○○稱:「嗯,打給朋友跟他安大一下叫他再做,正要到,你們都沒有嗎?」O○○答:「我來時,賊仔(警察)都來了。」X○○稱:「怎麼那麼厲害。
」⒉被告X○○於93年5月31日上午8時31分撥電話予O○○
,X○○稱:「龜收成了嗎?」O○○答:「那有,我沒有用啊,我跑過去你們那邊,怎麼沒看到你們?」X○○稱:「我過來橋這邊。」O○○答:「難怪我看不到人。」⒊O○○於93年6月3日上午8時31分打電話予X○○,O
○○稱:「這一台在這轉兩趟。」X○○稱:「那有兩個人,一個大胖是養鴿子的。」O○○稱:「小心一點。」⒋被告X○○於93年6月3日上午10時26分撥電話予O○○
,X○○稱:「要顧就顧,不顧要收起來。」O○○稱:「好,你們要回去嗎?」X○○稱:「回去了,你有嗎?」O○○稱:「沒有。」X○○稱:「不是有一隻?」O○○稱:「客人仔抓去了。」⒌O○○於93年6月4日中午12時34分打電話予X○○,O
○○稱:「今天去做多少?」X○○稱:「三個,你這支電話不要再處理了。」O○○稱:「有問題嗎?」X○○稱:「對。」O○○稱:「豐原他們都回去了嗎?」X○○稱:「你在家嗎?」O○○稱:「我去跟朋友
抓六、七隻回來。」X○○稱:「我馬上過去。」O○○稱:「我在老弟仔(指巳○○)這裡。」X○○稱:「我過去。」⒍被告X○○於93年6月8日上午10時54分撥電話予O○○
,O○○稱:「今天的都飛很高。」X○○稱:「老弟仔卡片用的怎樣?」O○○稱:「還沒,今天就出來了。」X○○稱:「叫老弟仔打給我。」⒎依上開監聽譯文顯示,被告O○○、巳○○與X○○共同架網捕鴿至明。
㈣被告巳○○、O○○兩人一組共同從事張網捕鴿工作,並
由巳○○打電話向被害鴿主恐嚇取財,依電話監聽譯文所示,兩人顯係反覆從事張網捕鴿所得為其生活之資,自均為常業。
㈤依被告巳○○於警訊中之供詞及電話監聽譯文顯示,被告
巳○○向被害鴿主恐嚇取財時,均要求鴿主匯款至顏嘉位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之帳戶內。而顏嘉位上開帳戶存摺,警方則係自被告X○○處起出扣案。再依被告O○○之電話譯文顯示,O○○與X○○復共同合作架網捕鴿,足認被告巳○○、O○○係與X○○共謀捕鴿取贖至明。況證人w○○於本院審理時亦僅供承認識O○○,惟否認有向O○○收購賽鴿;另一證人甲壬○於本院亦證稱未僱佣O○○架網捕鴿乙節,有本院94年9月15日審理筆錄可憑。
被告O○○於警訊、偵查中供稱係受甲壬○、w○○及溫旺等人僱佣捕鴿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自不足採信。
乙、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X○○、辛○○、巳○○、O○○、U○○及甲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X○○未經許可持有刀械,所為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罪。被告X○○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部分,固為起訴書所未載及,惟與起訴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二、被告X○○、辛○○、巳○○、O○○、U○○及甲戌○間,就常業竊盜、恐嚇取財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X○○、辛○○、巳○○、O○○、U○○及甲戌○先後多次恐嚇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為連續犯,均加重其刑。
四、被告X○○所犯常業竊盜罪、恐嚇取財罪及未經許可持有刀械三罪間;被告辛○○、巳○○、O○○、U○○及甲戌○所犯常業竊盜罪、恐嚇取財兩罪間,均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均從一重論以常業竊盜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X○○、U○○、辛○○、甲戌○、O○○、巳○○等人均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金錢,卻組織竊鴿勒贖集團,牟取不法暴利,渠等所侵犯之被害人人數眾多,所為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甚鉅及各人分工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藉資懲儆。檢察官求處X○○、辛○○、巳○○、O○○、U○○各有期徒刑六年,另求處甲戌○有期徒刑四年,尚嫌過重。
六、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物,除被告X○○所持有之十字弓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沒收外,餘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人供承在卷可按,均併為沒收之宣告。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X○○等人所為另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3項之常業洗錢罪。
二、按按洗錢防制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而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均非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明列之重大犯罪。起訴書認被告X○○等人另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3項之常業洗錢罪,尚有誤會。惟此一部分起訴書認與上開有罪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丁、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322條、第346條第1項、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1、2款。
四、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戊、共同被告癸○○俟到案後另行審結。本案經檢察官甲G○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彭喜有法 官 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雅雲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2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
┌──┬────┬──────┬──┬─────┐│編號│ 被害人 │ 恐嚇時間 │鴿隻│金 額 ││ │ │ │數量│(新臺幣)│├──┼────┼──────┼──┼─────┤│1 │ 陳呢哪 │93年4月13日 │2 │4,200 │├──┼────┼──────┼──┼─────┤│2 │ M○○ │93年4月14日 │1 │1,810 │├──┼────┼──────┼──┼─────┤│3 │ x○○ │93年4月14日 │1 │2,030 │├──┼────┼──────┼──┼─────┤│4 │ 甲乙○ │93年4月14日 │1 │2,040 ││ │ ├──────┼──┼─────┤│ │ │93年5月18日 │1 │1,800 │├──┼────┼──────┼──┼─────┤│5 │ 辰○○ │93年4月14日 │1 │2,010 ││ │ ├──────┼──┼─────┤│ │ │93年5月17日 │1 │2,050 │├──┼────┼──────┼──┼─────┤│6 │ W○○ │93年4月15日 │1 │2,200 │├──┼────┼──────┼──┼─────┤│7 │ r○○ │93年4月15日 │1 │2,040 │├──┼────┼──────┼──┼─────┤│8 │ j○○ │93年4月16日 │1 │2,010 │├──┼────┼──────┼──┼─────┤│9 │ 庚○○ │93年4月16日 │1 │1,500 │├──┼────┼──────┼──┼─────┤│10 │ 甲L○ │93年4月26日 │1 │2,001 │├──┼────┼──────┼──┼─────┤│11 │ t○○ │93年4月26日 │1 │1,801 │├──┼────┼──────┼──┼─────┤│12 │ Q○○ │93年4月26日 │3 │4,000 │├──┼────┼──────┼──┼─────┤│13 │ 子○○ │93年4月26日 │1 │2,000 ││ │ ├──────┼──┼─────┤│ │ │93年5月18日 │1 │2,000 │├──┼────┼──────┼──┼─────┤│14 │ N○○ │93年4月27日 │2 │3,050 │├──┼────┼──────┼──┼─────┤│15 │ T○○ │93年4月27日 │1 │2,210 │├──┼────┼──────┼──┼─────┤│16 │ 戌○○ │93年4月28日 │1 │3,060 │├──┼────┼──────┼──┼─────┤│17 │ F○○ │93年4月28日 │2 │4,500 │├──┼────┼──────┼──┼─────┤│18 │ 甲甲○ │93年4月29日 │1 │1,500 │├──┼────┼──────┼──┼─────┤│19 │ o○○ │93年4月30日 │1 │2,020 │├──┼────┼──────┼──┼─────┤│20 │ J ○ │93年4月30日 │1 │2,025 │├──┼────┼──────┼──┼─────┤│21 │ H○○ │93年4月30日 │3 │4,808 ││ │ ├──────┼──┼─────┤│ │ │93年5月3日 │2 │3,800 ││ │ ├──────┼──┼─────┤│ │ │93年5月17日 │2 │4,000 │├──┼────┼──────┼──┼─────┤│22 │ Z○○ │93年4月30日 │1 │1,500 │├──┼────┼──────┼──┼─────┤│23 │ 宙○○ │93年4月30日 │1 │1,612 │├──┼────┼──────┼──┼─────┤│24 │ G○○ │93年4月30日 │1 │1,821 │├──┼────┼──────┼──┼─────┤│25 │ D○○ │93年4月30日 │1 │2,002 │├──┼────┼──────┼──┼─────┤│26 │ 甲亥○ │93年4月30日 │2 │3,011 │├──┼────┼──────┼──┼─────┤│27 │ 甲B○ │93年4月30日 │2 │4,401 │├──┼────┼──────┼──┼─────┤│28 │ 甲H○ │93年4月30日 │1 │2,014 │├──┼────┼──────┼──┼─────┤│29 │ a○○ │93年4月30日 │1 │2,013 │├──┼────┼──────┼──┼─────┤│30 │ 甲C○ │93年4月30日 │3 │6,000 │├──┼────┼──────┼──┼─────┤│31 │ 甲申○ │93年4月30日 │1 │1,813 │├──┼────┼──────┼──┼─────┤│32 │ I○○ │93年4月30日 │1 │2,000 │├──┼────┼──────┼──┼─────┤│33 │ K○○ │93年4月30日 │1 │2,002 │├──┼────┼──────┼──┼─────┤│34 │ C○○ │93年4月30日 │1 │2,010 │├──┼────┼──────┼──┼─────┤│35 │ 乙○○ │93年5月1日 │3 │6,600 │├──┼────┼──────┼──┼─────┤│36 │ 壬○○ │93年5月2日 │3 │6,000 │├──┼────┼──────┼──┼─────┤│37 │ 己○○ │93年5月2日 │1 │3,600 │├──┼────┼──────┼──┼─────┤│38 │ 甲巳○ │93年5月3日 │2 │5,000 │├──┼────┼──────┼──┼─────┤│39 │ Y○○ │93年5月3日 │2 │4,200 │├──┼────┼──────┼──┼─────┤│40 │ p○○ │93年5月5日 │1 │2,000 │├──┼────┼──────┼──┼─────┤│41 │ 甲己○ │93年5月6日 │2 │4,400 │├──┼────┼──────┼──┼─────┤│42 │ 甲戊○ │93年5月6日 │2 │4,200 │├──┼────┼──────┼──┼─────┤│43 │ 寅 ○ │93年5月10日 │12 │13,200 │├──┼────┼──────┼──┼─────┤│44 │ 甲丁○ │93年5月11日 │1 │2,500 │├──┼────┼──────┼──┼─────┤│45 │ u○○ │93年5月11日 │2 │3,500 │├──┼────┼──────┼──┼─────┤│46 │ 甲酉○ │93年5月11日 │2 │3,600 │├──┼────┼──────┼──┼─────┤│47 │ 甲辛○ │93年5月12日 │1 │2,550 ││ │ ├──────┼──┼─────┤│ │ │93年6月23日 │3 │5,100 │├──┼────┼──────┼──┼─────┤│48 │ 甲玄○ │93年5月12日 │3 │4,000 │├──┼────┼──────┼──┼─────┤│49 │ 黎耀徵 │93年5月12日 │3 │6,000 │├──┼────┼──────┼──┼─────┤│50 │ L○○ │93年5月12日 │2 │4,500 │├──┼────┼──────┼──┼─────┤│51 │ g○○ │93年5月13日 │1 │2,000 │├──┼────┼──────┼──┼─────┤│52 │ 申○○ │93年5月13日 │1 │2,300 │├──┼────┼──────┼──┼─────┤│53 │ l○○ │93年5月13日 │1 │2,000 │├──┼────┼──────┼──┼─────┤│54 │ q○○ │93年5月14日 │1 │2,100 │├──┼────┼──────┼──┼─────┤│55 │ s○○ │93年5月14日 │1 │2,300 │├──┼────┼──────┼──┼─────┤│56 │ 天○○ │93年5月17日 │1 │2,090 │├──┼────┼──────┼──┼─────┤│57 │ 甲庚○ │93年5月18日 │2 │5,000 │├──┼────┼──────┼──┼─────┤│58 │ 酉○○ │93年5月18日 │2 │4,600 │├──┼────┼──────┼──┼─────┤│59 │ f○○ │93年5月18日 │1 │1,800 │├──┼────┼──────┼──┼─────┤│60 │ 宇○○ │93年5月18日 │1 │2,100 │├──┼────┼──────┼──┼─────┤│61 │ 甲子○ │93年5月18日 │2 │4,220 │├──┼────┼──────┼──┼─────┤│62 │ 地○○ │93年5月18日 │1 │1,550 │├──┼────┼──────┼──┼─────┤│63 │ 甲丑○ │93年5月18日 │1 │1,500 │├──┼────┼──────┼──┼─────┤│64 │ 未○○ │93年5月19日 │2 │4,000 │├──┼────┼──────┼──┼─────┤│65 │ e○○ │93年5月19日 │2 │5,000 │├──┼────┼──────┼──┼─────┤│66 │ 丙○○ │93年5月24日 │2 │4,050 │├──┼────┼──────┼──┼─────┤│67 │ 玄○○ │93年5月25日 │2 │5,010 │├──┼────┼──────┼──┼─────┤│68 │ 黃○○ │93年5月28日 │2 │6,000 │├──┼────┼──────┼──┼─────┤│69 │ b○○ │93年5月28日 │1 │3,500 │├──┼────┼──────┼──┼─────┤│70 │ 甲A○ │93年5月28日 │1 │2,800 │├──┼────┼──────┼──┼─────┤│71 │ 甲辰○ │93年5月28日 │1 │3,500 │├──┼────┼──────┼──┼─────┤│72 │ 甲J○ │93年5月28日 │1 │1,500 │├──┼────┼──────┼──┼─────┤│73 │ 甲卯○ │93年6月1日 │2 │2,500 │├──┼────┼──────┼──┼─────┤│74 │ B○○ │93年6月1日 │2 │3,000 │├──┼────┼──────┼──┼─────┤│75 │ c○○ │93年6月2日 │2 │5,000 │├──┼────┼──────┼──┼─────┤│76 │ h○○ │93年6月4日 │1 │3,000 │├──┼────┼──────┼──┼─────┤│77 │ 甲寅○ │93年6月4日 │3 │8,500 │├──┼────┼──────┼──┼─────┤│78 │ 午○○ │93年6月4日 │1 │1,500 │├──┼────┼──────┼──┼─────┤│79 │ 甲○○ │93年6月4日 │1 │4,000 │├──┼────┼──────┼──┼─────┤│80 │ 丁○○ │93年6月4日 │1 │3,000 │├──┼────┼──────┼──┼─────┤│81 │ y○○ │93年6月9日 │1 │3,050 │├──┼────┼──────┼──┼─────┤│82 │ 甲未○ │93年6月10日 │2 │7,000 │├──┼────┼──────┼──┼─────┤│83 │ v○○ │93年6月10日 │2 │6,000 │├──┼────┼──────┼──┼─────┤│84 │ 甲午○ │93年6月10日 │1 │2,500 │├──┼────┼──────┼──┼─────┤│85 │ 亥○○ │93年6月10日 │1 │2,500 │├──┼────┼──────┼──┼─────┤│86 │ 甲E○ │93年6月11日 │2 │5,000 │├──┼────┼──────┼──┼─────┤│87 │ 甲宙○ │93年6月16日 │2 │4,000 │├──┼────┼──────┼──┼─────┤│88 │ 戊○○ │93年6月17日 │2 │4,000 │├──┼────┼──────┼──┼─────┤│89 │ m○○ │93年6月17日 │12 │10,000 │├──┼────┼──────┼──┼─────┤│90 │ k○○ │93年6月22日 │1 │2,000 │├──┼────┼──────┼──┼─────┤│91 │ n○○ │93年6月22日 │1 │3,600 │├──┼────┼──────┼──┼─────┤│92 │ 甲地○ │93年6月22日 │2 │6,100 │├──┼────┼──────┼──┼─────┤│93 │ 甲宇○ │93年6月23日 │1 │3,500 │├──┼────┼──────┼──┼─────┤│94 │ 丑○○ │93年6月23日 │1 │4,500 │├──┼────┼──────┼──┼─────┤│95 │ 甲M○ │93年6月23日 │1 │5,000 │├──┼────┼──────┼──┼─────┤│96 │ A○○ │93年6月23日 │2 │10,000 │├──┼────┼──────┼──┼─────┤│97 │ 甲F○ │93年6月23日 │3 │12,000 │├──┼────┼──────┼──┼─────┤│98 │ 甲黃○ │93年6月23日 │2 │6,500 │├──┼────┼──────┼──┼─────┤│99 │ E○○ │93年6月23日 │1 │3,000 │├──┼────┼──────┼──┼─────┤│100 │ 甲K○ │93年6月23日 │2 │6,000 │├──┼────┼──────┼──┼─────┤│101 │ i○○ │93年6月23日 │1 │4,000 │├──┼────┼──────┼──┼─────┤│102 │ R○○ │93年6月23日 │2 │10,000 │├──┼────┼──────┼──┼─────┤│103 │ 甲癸○ │93年6月23日 │2 │3,600 │├──┼────┼──────┼──┼─────┤│104 │ 甲天○ │93年6月23日 │2 │11,000 │├──┼────┼──────┼──┼─────┤│105 │ 甲D○ │93年6月24日 │1 │6,000 │├──┼────┼──────┼──┼─────┤│106 │ 甲I○ │93年6月24日 │3 │3,000 │├──┼────┼──────┼──┼─────┤│107 │ P○○ │93年6月24日 │2 │4,100 │├──┼────┼──────┼──┼─────┤│108 │ V○○ │93年6月24日 │7 │14,000 │├──┼────┼──────┼──┼─────┤│109 │ d○○ │93年6月24日 │1 │2,500 │├──┼────┼──────┼──┼─────┤│110 │ 卯○○ │93年6月24日 │3 │6,000 │├──┼────┼──────┼──┼─────┤│111 │ S○○ │93年6月24日 │1 │4,000 │├──┼────┼──────┼──┼─────┤│112 │ 甲丙○ │93年6月24日 │1 │6,100 │├──┼────┼──────┼──┼─────┤│113 │ z○○ │93年5月31日 │1 │1,500 │├──┴────┴──────┴──┴─────┤│合計:461,084元。 │└───────────────────────┘附表2:
┌──┬──────┬──────┬───┬────────┬───┐│編號│時 間│地 點│被 告│扣 押 物 │數量 │├──┼──────┼──────┼───┼────────┼───┤│1 │ 93年6月29日│臺南縣鹽水鎮│X○○│余立生帳戶存摺 │ 3本 ││ │ 上午6時許 │歡雅里65-9號│ │(如附表3編號1)│ ││ │ │ │ ├────────┼───┤│ │ │ │ │張潤洲帳戶存摺 │ 3本 ││ │ │ │ │(如附表3編號1)│ ││ │ │ │ │ │ ││ │ │ │ ├────────┼───┤│ │ │ │ │許彥彬帳戶存摺 │ 1本 ││ │ │ │ │(如附表3編號1)│ ││ │ │ │ ├────────┼───┤│ │ │ │ │劉淑英帳戶存摺 │ 1本 ││ │ │ │ │(如附表3編號1)│ ││ │ │ │ ├────────┼───┤│ │ │ │ │葉培安帳戶存摺 │ 1本 ││ │ │ │ │(如附表3編號1)│ ││ │ │ │ ├────────┼───┤│ │ │ │ │魏淳珍帳戶存摺 │ 1本 ││ │ │ │ │(如附表3編號1)│ ││ │ │ │ ├────────┼───┤│ │ │ │ │黃明如帳戶存摺 │ 1本 ││ │ │ │ │(如附表3編號1)│ ││ │ │ │ ├────────┼───┤│ │ │ │ │羅志健帳戶存摺 │ 1本 ││ │ │ │ │(如附表3編號1)│ ││ │ │ │ ├────────┼───┤│ │ │ │ │顏嘉位帳戶存摺 │ 1本 ││ │ │ │ │(如附表3編號1)│ ││ │ │ │ ├────────┼───┤│ │ │ │ │網鴿鳥網 │ 9件 ││ │ │ │ ├────────┼───┤│ │ │ │ │架設鳥網用繩子 │ 9捆 ││ │ │ │ ├────────┼───┤│ │ │ │ │鴿袋 │ 4個 ││ │ │ │ ├────────┼───┤│ │ │ │ │架設鳥網用滑輪 │ 49個││ │ │ │ ├────────┼───┤│ │ │ │ │鐵鎚 │ 1支 ││ │ │ │ ├────────┼───┤│ │ │ │ │架設鳥網用鐵架 │ 4個 ││ │ │ │ ├────────┼───┤│ │ │ │ │鐵鋸 │ 2支 ││ │ │ │ ├────────┼───┤│ │ │ │ │十字弓 │ 1支 ││ │ │ │ ├────────┼───┤│ │ │ │ │十字弓箭 │ 31支││ │ │ │ ├────────┼───┤│ │ │ │ │行動電話 │ 6支 ││ │ │ │ ├────────┼───┤│ │ │ │ │放鴿車訓練表 │ 1張 │├──┼──────┼──────┼───┼────────┼───┤│2 │ 93年6月29日│臺南縣新營市│O○○│行動電話 │ 1支 ││ │ 上午6時許 │復興路1112巷│ │ │ ││ │ │21號 │ │ │ │├──┼──────┼──────┼───┼────────┼───┤│3 │ 93年6月29日│臺南縣新營市│巳○○│行動電話 │ 1支 ││ │ 上午5時許 │嘉苳腳29-6號│ │(含SIM卡1片) │ ││ │ │ │ ├────────┼───┤│ │ │ │ │捕鴿網 │ 3件 │├──┼──────┼──────┼───┼────────┼───┤│4 │ 93年6月29日│臺南縣鹽水鎮│U○○│行動電話 │ 1支 ││ │ 上午6時30分│下中里樹仔腳│ ├────────┼───┤│ │ │1-2號 │ │鴿主聯絡電話 │ 1張 │├──┼──────┼──────┼───┼────────┼───┤│5 │ 93年6月29日│甲戌○所有車│甲戌○│網鴿鳥網 │ 3件 ││ │ 上午6時30分│號BG-3962自 │ ├────────┼───┤│ │ │用小客車內 │ │網袋 │ 8個 ││ │ │ │ ├────────┼───┤│ │ │ │ │尼龍繩 │ 1卷 ││ │ │ │ ├────────┼───┤│ │ │ │ │鐵條 │ 13支││ │ │ │ ├────────┼───┤│ │ │ │ │綁鉛彩帶 │ 1包 ││ │ │ │ ├────────┼───┤│ │ │ │ │彈弓 │ 2支 ││ │ │ │ ├────────┼───┤│ │ │ │ │鋸子 │ 1支 ││ │ │ │ ├────────┼───┤│ │ │ │ │柴刀 │ 1把 ││ │ │ │ ├────────┼───┤│ │ │ │ │弓箭 │ 1支 ││ │ │ │ ├────────┼───┤│ │ │ │ │架網竹竿 │ 7支 ││ │ │ │ ├────────┼───┤│ │ │ │ │行動電話 │ 1支 │└──┴──────┴──────┴───┴────────┴───┘附表3:
┌──┬───┬───────────┬─────────┐│編號│戶 名│行 庫 名 稱 │ 帳戶 │├──┼───┼───────────┼─────────┤│1 │余立生│華僑銀行新興分行 │ 00000000000000號 │├──┼───┼───────────┼─────────┤│ │ │彰化銀行高雄分行 │ 00000000000000號 ││ │ ├───────────┼─────────┤│ │ │中國農民銀行東高雄分行│ 00000000000號 │├──┼───┼───────────┼─────────┤│2 │張潤洲│華南銀行鳳山分行 │ 000000000000號 ││ │ ├───────────┼─────────┤│ │ │鳳山工協郵局 │ 00000000000000號 ││ │ ├───────────┼─────────┤│ │ │土地銀行鳳山分行 │ 000000000000號 │├──┼───┼───────────┼─────────┤│3 │許彥彬│合作金庫鳳山分行 │ 0000000000000號 │├──┼───┼───────────┼─────────┤│4 │劉淑英│苗栗中苗栗郵局 │ 00000000000000號 │├──┼───┼───────────┼─────────┤│5 │葉培安│鹽水郵局 │ 00000000000000號 │├──┼───┼───────────┼─────────┤│6 │魏淳珍│屏東郵局 │ 00000000000000號 │├──┼───┼───────────┼─────────┤│7 │黃明如│土庫馬光郵局 │ 00000000000000號 │├──┼───┼───────────┼─────────┤│8 │羅志健│屏東勝利郵局 │ 00000000000000號 │├──┼───┼───────────┼─────────┤│9 │顏嘉位│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 │ 00000000000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