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律師
查名邦律師江大寧律師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丁○○律師
林啟瑩律師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陳啟舜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律師被 告 己○JAMPHO指定辯護人 鄭嘉慧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丙○○、戊○○、乙○○、甲○○、己○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丙○○、戊○○、乙○○、甲○○、己○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五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將其五人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五人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悉愛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