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金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子○○
寅○○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被 告 巳○○
丙○○卯○○己○○庚○○甲○○壬○○辛○○辰○○戊○○丁○○丑○○癸○○乙○○前列十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文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金融農業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朱中和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秦建華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