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簡上字第185號上 訴 人 甲○○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交簡字第2221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5年度偵字第1074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縮短刑期假釋,刑期至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詎猶不知謹言慎行,於假釋期間,復於九十五年七月二日十五時許,在臺南縣○○鎮○○路中山加油站二站前飲用啤酒後,明知已達於反應遲緩,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於同日十六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南縣○○鎮○○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十六時四十分許,行駛至上開路段一四三號前,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戊○○發生行車糾紛,甲○○乃基於恐嚇之犯意,下車向戊○○恫稱「要打死你」等語,使戊○○心生畏懼。嗣員警丙○○、乙○○據報,於同日十七時二十五分許,前往上開地點處理,甲○○竟又另起妨害公務之犯意,出手毆打執行職務中之丙○○、乙○○,致丙○○受有左手肘及右前臂擦傷、頭部挫傷之傷害;乙○○受有左手肘挫傷併擦傷之傷害(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警員丙○○、乙○○旋即將甲○○制服,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九九毫克。
二、案經戊○○訴請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犯罪事實,皆已坦認屬實,且經被害人戊○○、丙○○、乙○○於警局、偵查中指訴,及目擊證人黃清楠於警局及偵查中證述綦詳。此外復有酒精濃度測試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葉興發、乙○○提出之臺南醫院診斷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資參佐,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危險罪、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及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尚在假釋期間,不知悔改,且酒後駕車嚴重危及自身以及公眾之行車安全,又僅因行車細故及不滿員警處理方式,動輒出言恐嚇,並對執勤員警施以強暴,目無法紀,惡性非輕,暨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就公共危險罪判處被告罰金八萬元,就恐嚇罪及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以新臺幣一千元為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
三、被告雖以:目前已有正當工作,對所犯錯誤亦深表後悔,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刑度過重,且將使被告前案假釋被撤銷,為啟自新,請求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拘役或罰金刑等由,提起上訴。惟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六號判決揭諸意旨:「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是因量刑之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且原判決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所處刑度並無明顯違背正義之處,亦未逾越法定刑度,本院合議庭自應加以尊重,是認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張銘晃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淑秋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