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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交聲字第 4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406號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新營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 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新營監理站民國95年2月17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新監裁違字第裁73-MZ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被警逕行舉發於民國95年1月15日13時55分許,駕駛牌照號碼TD-3886號自小客車,在臺南縣新營市○○路○○○○○號「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新營監理站因而對異議人裁處罰鍰新臺幣2千7百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惟異議人並無闖紅燈,有逕行舉發之照片為證,依上開照片顯示,當時異議人駕車進入路口時為黃燈,故並無闖紅燈之事實,為此提出異議,請求撤銷處分並為免罰之裁定。

二、經查:

⑴、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被警逕行舉發於95年1月15日13時

55分許,駕駛TD-3886號自小客車,在臺南縣新營市○○路○○○○○號「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有臺南縣警察局95年2月10日MZ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照片2張附卷可稽。查依舉發之第1張照片顯示當時異議人駕車進入路口時為黃燈,並非紅燈。

⑵、證人即舉發之警員陳俊明於本院95年3月15日調查時證稱:

本件是我們舉發錯誤,異議人應該是超速,而非闖紅燈等語。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於法尚有未合,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並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0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