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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撤緩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3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5年度執聲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於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七九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更犯商標法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確定,以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悉愛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0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