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證 人 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高石柱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聲請科證人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科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本件聲請人因被告高石柱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應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到場為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三九號案卷案所附送達證書影本乙件可稽,聲請人聲請科以罰鍰,經核符合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裁定酌科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子起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