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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1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2號再審原告 甲○○

986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5,0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0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