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38號原 告 台南縣東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
丙○○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捌萬陸仟零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在屏東縣○○鄉○○村○○路○○號,惟依兩造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十二條所載,有關兩造間之借貸訴訟,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對於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丁○○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日,向原告借用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約定借款期間如附表所示,每期均為一個月,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則約定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分別加碼百分之零點二五、一點二五、一點二五計算,嗣後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被告如有逾期償付本金或繳付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及應清償剩餘本息外,並應給付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訖日欄內之日期起之利息即未再繳納,依約全部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按逾期當時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為百分之九點五,加碼百分之零點二五、一點二
五、一點二五後分別為百分之九點七五、十點七五、十點七五計算之結果,目前尚欠如附表尚餘本金欄內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命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卡各三紙、約定書一紙、利率表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核閱上開原告所提證物之結果,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利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蘭櫻~FO~T32┌─┬────┬────┬────┬────┬──────┬────────┐│編│借 款 日│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尚餘本金│利息起訖日 │違 約 金 ││號│ │(新台幣)│ │(新台幣)│ │ │├─┼────┼────┼────┼────┼──────┼────────┤│ │83.06.06│266萬元 │83.06.06│676,094 │自86.09.07起│自86.10.07起至87││ │ │ │ 起 │元 │至清償日止,│.04.06 止,按年 ││⒈│ │ │ 至 │ │按年利率9.75│利率0.975%計算,││ │ │ │98.06.06│ │% 計算 │自87.04.07起至清││ │ │ │ │ │ │償日止,按年利率││ │ │ │ │ │ │1.95%計算 │├─┼────┼────┼────┼────┼──────┼────────┤│ │86.04.18│196萬元 │86.04.18│210,000 │自86.08.19起│自86.09.19起至87││ │ │ │ 起 │元 │至清償日止,│.03.18 止,按年 ││⒉│ │ │ 至 │ │按年利率10.7│利率0.1075%計算 ││ │ │ │88.04.18│ │5%計算 │,自87.03.19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按年利││ │ │ │ │ │ │率2.15%計算 │├─┼────┼────┼────┼────┼──────┼────────┤│ │86.08.14│170萬元 │86.08.14│100,000 │自86.08.17起│自86.09.17起至87││ │ │ │ 起 │元 │至清償日止,│.03.16 止,按年 ││⒊│ │ │ 至 │ │按年利率10.7│利率0.1075%計算 ││ │ │ │88.08.14│ │5%計算 │,自87.03.17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按年利││ │ │ │ │ │ │率2.15%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