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辰○○

辛○○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續字第一二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辰○○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參所示物品均沒收。

辛○○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參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鄭華宗乃統益精密有限公司(下簡稱統益公司)、統益成衣代工所、正文成衣代工所之實際負責人;辛○○則為芝髮廊之負責人,二人得知子○○、林明源、鄭榮宗、黃玉蘭、曾桂香、陳阿琴、陸劉時涼經濟狀況不穩定,償債能力欠佳,由渠其等自行向金融機構申辦請領使用信用卡或現金卡,將因信用徵信情況不良而無法順利獲發,竟與子○○等七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六月間起至九十三年六月間,明知子○○等七人未在統益公司、統益精密成衣、正文成衣代工所、芝髮廊(後三間行號並未辦理營業登記)等公司擔任任何職務,竟代子○○等七人向如附表壹㈠至㈦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辦請領信用卡或現金卡,並於信用卡或現金卡申請書上之職業欄、聯絡電話等欄位,虛載其等在統益公司、統益精密成衣、正文成衣代工所、芝髮廊任職,以及人頭電話等不實資料,另填寫如附表壹㈢鄭榮宗部分編號二、附表壹㈥陳阿琴部分編號一之員工在職證明書後,持之向附表壹㈠至㈦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待各金融機構依前開申請書上所載聯絡電話進行電話徵信時,再由辰○○或辛○○分別佯裝該男性或女性申請人接聽電話徵信,以此詐術,致銀行誤信申請書之內容及徵信結果而誤認申請人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來源足以清償信用卡或現金卡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而據以核發如附表壹㈠至㈦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足生損害於附表壹㈠至㈦所示之金融機構。而辰○○、辛○○於獲核發信用卡或現金卡後,則向子○○等人抽取該申請之信用卡或現金卡核准額度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做為佣金。嗣因子○○等人持附表壹㈠至㈦所示之信用卡或現金卡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部分持卡人未依約定繳納款項,附表壹㈠至㈦所示之金融機構始知受騙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㈠被告二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㈡證人即附表壹㈠、㈢、㈥之申請人子○○、鄭榮宗、曾桂香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㈢大眾商業銀行現金卡部專員己○○、台新商業銀行現金卡部

專員戊○○、玉山商業銀行現金卡中心專員卯○○、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部專員丁○○、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專員癸○○、荷蘭銀行信用卡部專員丑○○、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襄理壬○○、復華商銀信用卡部風管調查員午○○、中華商銀現金卡部專員巳○○、日盛銀行信用卡部辦事員甲○○、中華商銀信用卡部領組庚○○、聯邦商銀信用卡中心專員寅○○、誠泰銀行信用卡部專員林榆鋌、富邦銀行信用卡事業總處風險管理科專員未○○、威士達信用卡行銷公司職員乙○○於警詢之供述。

㈣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以經中三字第0九五

三0八六六三九0號函檢送之統益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㈤台南市政府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以南市建商字第0九五四000七三八0號函檢送之統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㈥復華商業銀行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以復信卡字第0九五00

000四九號函檢送核發子○○、鄭榮宗、黃玉蘭、曾桂香之信用卡、現金卡資料及積欠款項、鄭榮宗員工職務證明書。

㈦大眾商業銀行檢送核發子○○、鄭榮宗之信用卡、現金卡及積欠款項資料。

㈧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以(九五)

安信總字第二0一號函檢送之核發林明源、鄭榮宗信用卡及積欠款項之資料。

㈨友達國際信用卡公司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以友字第0九五0三一六00二七二號函檢送核發子○○信用卡資料。

㈩台新商業銀行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台新總法制字第0九

五000000九二五號函檢送核發林明源、鄭榮宗信用卡資料及積欠金額。

中華商業銀行消費金融部九十五年四月十日以(九五)中銀

銷字第九五0二一三號函檢送核發子○○、林明源、鄭榮宗、黃玉蘭、曾桂香、陳阿琴、陸劉時涼信用卡資料及積欠款項。

荷商荷蘭銀行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以風管荷銀信字第九五0一五四號函檢送核發陸劉時涼信用卡資料及積欠款項。

台北富邦銀行消費金融總處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北富信

卡字第0三二八號函檢送核發黃玉蘭、陳阿琴信用卡及積欠款項資料。

附表壹㈠至㈦所示子○○、林明源、鄭榮宗、黃玉蘭、曾桂香、陳阿琴、陸劉時涼等人之信用卡或現金卡申請書。

扣案之空白在職證明、廣告宣傳單、代辦信用卡、信用卡貸款所得明細表等物。

綜上各節相互參照,被告二人所為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

二、認罪科刑㈠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二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

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三四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查被告二人明知子○○、林明源、鄭榮宗、黃玉蘭、曾桂香、陳阿琴、陸劉時涼經濟不穩、償債能力欠佳,亦未於其等經營之統益公司、統益精密成衣、正文成衣代工所、芝髮廊任職,竟而與子○○等人犯意聯絡而虛載渠等在前開公司任職,致附表壹㈠至㈦所示之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而據以核發信用卡或現金卡,致子○○、林明源、鄭榮宗、黃玉蘭、曾桂香、陳阿琴、陸劉時涼等人得使用前開金融機構所提供發給信用卡之各項服務以及於渠等無支付能力時仍可以持卡簽帳或預借現金之延期清償消費款項之不法利益,是以,核被告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而被告二人與子○○等七人就上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其等先後多次詐欺得利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㈡次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

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二人自九十二年六月起至九十三年六月止,僅為子○○、林明源、鄭榮宗、黃玉蘭、曾桂香、陳阿琴、陸劉時涼等人代辦如附表壹㈠至㈦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數量非鉅,況其等仍以經營統益公司、統益精密成衣、正文成衣代工所、芝髮廊等行號為其主要經濟來源,此觀諸證人威士達信用卡行銷公司職員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曾至統益公司等處查訪均見被告二人在整理衣服等情,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以詐欺為業之積極證據,故公訴人認被告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詐欺常業罪,容有未當,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㈢爰審酌被告二人最近五年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按,素行尚佳,暨參酌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參與程度、迄未與前開金融機構達成和解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當庭深表竣悔之意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㈣末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

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五五八三號、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六九四六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扣案如附表參所示之物品,乃被告辰○○所有用,以供被告二人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予沒收,其餘扣案物品,或非屬被告二人所有之物,或非專供本件犯罪使用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貳、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人另認:被告二人為鄭榮宗、陳阿琴偽造在職證明書,另為附表貳所示之人代辦申請使用辦理信用卡或現金卡部分,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以及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詐欺取財常業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上之偽造文書或偽造有價證券罪,係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或簽發有價證券為構成要件之一(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一一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被告辰○○乃統益公司及正文成衣代工所之實際負責人乙節,業經被告即統益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子○○及共同被告辛○○供述明確,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及台南市政府檢送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可資為佐,足證被告辰○○為鄭榮宗、陳阿琴製作在職證明,乃係有製作權人所為不實內容之工作證明,然依前開判決要旨,被告辰○○既為有權製作人,縱該工作證明書屬內容不實,亦核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構成要件不合,而難以偽造特種文書罪相繩。

四、另查:㈠公訴人所指被告二人為黃玉蘭代辦附表貳編號一所示信用卡

部分,業經安信信用卡公司函覆本院未予核發,亦未檢送申請書到院,因此,無法單憑被告自白而逕為推認亦為被告二人為詐欺得利而代黃玉蘭申請者。

㈡公訴人又指被告二人為陳秀如代辦附表貳編號二所示信用卡

部分,已為被告否認在卷,並經證人陳秀如於偵查中供述係由其自行辦理請領使用信用卡,而非透過被告二人代辦明確,此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意圖詐欺得利而為陳秀如代辦申請之情事。

㈢至附表貳編號三至五部分,業據王莊淑玉於警詢時供述其有

正當職業,收入穩定,僅委託被告代為辦理,發卡後亦依約繳納簽帳消費款項,並無逾期履行之情形,亦經富邦銀行、中華商銀、復華銀行函覆本院明確,因此,不能單依被告坦承為王莊淑玉代辦信用卡,即認其等就此部分亦有意圖詐欺得利之情事。

㈣另查附表貳編號六至十二部分,雖據被告坦認有代辦之事實

,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二人明知沈順吉有經濟能力不佳之情事,況其中編號八、十一部分尚經中華商銀行函覆並未申辦,其餘信用卡部分,發卡銀行即復華銀行、聯邦銀行、安信信用卡公司仍未函覆沈順吉使用信用卡之情況,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二人就此部分有詐欺得利之情事。

五、綜上各節以觀,單就現有證據並不能對被告就附表貳部分形成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公訴人所此部分犯行,惟此部分核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係屬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或連續犯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庭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楊佳祥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吟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附表壹㈠(子○○部分)┌──┬─────┬────┬────────┬────┬─────────┬───────┬──────┬───┐│編號│金融機構 │卡片類型│ 卡 號 │申請日期│申請書登載職業類別│申辦時檢附資料│呆帳金額 │額度 │├──┼─────┼────┼────────┼────┼─────────┼───────┼──────┼───┤│1 │復華銀行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92.09.30│統益成衣代工所品管│無 │68918元 │五萬 ││ │ │ │(掛失) │ │組長 │本院卷頁92 │(本院卷94頁│ ││ │ │ │0000000000000000│ │卷一 頁149 │ │) │ ││ │ │ │(掛失後補發) │ │ │ │ │ ││ │ │ │本院卷頁93 │ │ │ │ │ │├──┼─────┼────┼────────┼────┼─────────┼───────┼──────┼───┤│2 │友邦公司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93.01.07│統益成功加工廠品管│復華銀行存款明│54885元 │六萬 ││ │ │ │ │ │部組長 │細 │(本院卷122 │ ││ │ │ │ │ │院 頁122、197、200│(院 頁122、18│頁) │ ││ │ │ │ │ │卷一 頁150 │) │ │ │├──┼─────┼────┼────────┼────┼─────────┼───────┼──────┼───┤│3 │大眾銀行 │現金卡 │000000000000 │92.08.16│統益成衣代工所品管│無(本院卷頁18│54238元 │三萬 ││ │ │ │ │ │課組長 │ │(本院卷98頁│ ││ │ │ │ │ │卷一頁147 │ │) │ │├──┼─────┼────┼────────┼────┼─────────┼───────┼──────┼───┤│三 │中華商銀 │現金卡 │000000000000000 │92.10.02│統益成衣有限公司負│無(本院卷頁83│結清銷戶 │五萬 ││ │ │ │ │ │責人 │ │(本院卷204 │ ││ │ │ │ │ │卷一頁148 │ │頁) │ │└──┴─────┴────┴────────┴────┴─────────┴───────┴──────┴───┘

附表壹㈡(林明源部分)┌──┬─────┬────┬────────┬────┬─────────┬───────┬─────┬───┐│編號│金融機構 │卡片類型│ 卡 號 │申請日期│申請書登載職業類別│申辦時檢附資料│呆帳金額 │額度 ││ │ │ │ │ │ │ │ │ │├──┼─────┼────┼────────┼────┼─────────┼───────┼─────┼───┤│1 │台新銀行 │現金卡 │00000000000000 │92.07.01│正文成衣代工 │無(本院卷頁06│至93.05.06│不詳 ││ │ │ │ │ │ │ │止,欠6878│ ││ │ │ │ │ │ │ │7 元(本院│ ││ │ │ │ │ │ │ │卷30頁) │ ││ │ │ │ │ │ │ │ │ │├──┼─────┼────┼────────┼────┼─────────┼───────┼─────┼───┤│2 │中華銀行 │現金卡 │00000000000000 │92.07.14│正文成衣代工所 │無(本院卷頁83│只有支付確│三萬 ││ │ │ │ │ │ │ (本院卷頁39│定證明書,│ ││ │ │ │ │ │ │ │沒有強制執│ ││ │ │ │ │ │ │ │行,現已委│ ││ │ │ │ │ │ │ │外,本金26│ ││ │ │ │ │ │ │ │309元,至9│ ││ │ │ │ │ │ │ │5/3/13的還│ ││ │ │ │ │ │ │ │清金額為72│ ││ │ │ │ │ │ │ │346元 │ ││ │ │ │ │ │ │ │ │ │├──┼─────┼────┼────────┼────┼─────────┼───────┼─────┼───┤│3 │玉山商銀 │現金卡 │0000000000000 │91、92年│正文成衣代工所 │無(本院卷頁85│不詳 │一萬 ││ │ │ │ │間 │ │ │ │ │└──┴─────┴────┴────────┴────┴─────────┴───────┴─────┴───┘附表壹㈢(鄭榮宗部分)┌──┬─────┬────┬────────┬────┬─────────┬───────┬─────┬────────┬─────┐│編號│金融機構 │卡片類型│ 卡 號 │申請日期│申請書登載職業類別│申辦時檢附資料│呆帳金額 │ 備 註 │額度 ││ │ │ │ │ │ │ │ │ │ │├──┼─────┼────┼────────┼────┼─────────┼───────┼─────┼────────┼─────┤│一 │中華商銀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92.6.17 │正文成衣作業員 │無(本院卷頁83│截至93.09.│出售予翊豐資產管│二萬 ││ │ │ │0000000000000000│ │卷二頁48 │ │23帳上金額│理(股)公司 │卷一頁2 ││ │ │ │ │ │ │ │為32150元 │ │ ││ │ │ │ │ │ │ │ │ │ │├──┼─────┼────┼────────┼────┼─────────┼───────┼─────┼────────┼─────┤│二 │復華銀行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92.05.14│正文成衣作業員 │員工職務證明書│34076元 │ │三萬 ││ │ │ │本院卷頁93 │ │卷二頁50 │(本院卷頁81)│(本院卷 │ │(本院卷頁││ │ │ │ │ │ │ │94頁) │ │ ││ │ │ │ │ │ │ │ │ │ │├──┼─────┼────┼────────┼────┼─────────┼───────┼─────┼────────┼─────┤│三 │中華商銀 │現金卡 │00000000000 │92.12.16│正文成衣加工員工 │無(本院卷頁83│已委外,有│ │五萬 ││ │ │ │ │ │卷二頁47 │ (本院卷頁39│支付確定書│ │ ││ │ │ │ │ │ │ │,本金欠款│ │ ││ │ │ │ │ │ │ │50000元, │ │ ││ │ │ │ │ │ │ │至95/3/13 │ │ ││ │ │ │ │ │ │ │的還清金額│ │ ││ │ │ │ │ │ │ │為46021元 │ │ ││ │ │ │ │ │ │ │ │ │ │├──┼─────┼────┼────────┼────┼─────────┼───────┼─────┼────────┼─────┤│四 │日盛銀行 │信用卡 │缺 │92.12.04│正文成衣加工技士員│無(本院卷頁89│不詳 │ │三萬 ││ │ │ │ │ │卷二 頁46 │ │ │ │ ││ │ │ │ │ │ │ │ │ │ │├──┼─────┼────┼────────┼────┼─────────┼───────┼─────┼────────┼─────┤│五 │日盛銀行 │現金卡 │缺 │不詳 │不詳 │無(本院卷頁89│不詳 │ │不詳 ││ │ │ │ │ │ │ │ │ │ │├──┼─────┼────┼────────┼────┼─────────┼───────┼─────┼────────┼─────┤│六 │大眾銀行 │現金卡 │000000000000 │92.04.02│正文成衣作業員 │無(本院卷頁84│86857元 │ │不詳 ││ │ │ │ │ │附卷二頁45 │ │(本院卷 │ │ ││ │ │ │ │ │ │ │ 98頁) │ │ │├──┼─────┼────┼────────┼────┼─────────┼───────┼─────┼────────┼─────┤│七 │安信公司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92.07.21│正文成衣代工作業員│資料銷毀無法提│48090元 │ │五萬 ││ │ │ │本院卷頁118 │ │ (附卷二頁44) │供(本院卷頁86│(本院卷 │ │ ││ │ │ │ │ │ │ │118 頁) │ │ ││ │ │ │ │ │ │ │ │ │ │├──┼─────┼────┼────────┼────┼─────────┼───────┼─────┼────────┼─────┤│八 │台新銀行 │現金卡 │0000000 │92.12.30│正文成衣代工 │無(本院卷頁06│不詳 │ │ │└──┴─────┴────┴────────┴────┴─────────┴───────┴─────┴────────┴─────┘附表壹㈣(黃玉蘭部分)┌──┬─────┬────┬────────┬────┬─────────┬───────┬─────┬────────┬─────────┐│編號│金融機構 │卡片類型│ 卡 號 │申請日期│申請書登載職業類別│申辦時檢附資料│呆帳金額 │ 備 註 │額度 ││ │ │ │ │ │ │ │ │ │ │├──┼─────┼────┼────────┼────┼─────────┼───────┼─────┼────────┼─────────┤│1 │玉山銀行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93.05.12│芝髮廊 │無(本院卷185 │自93/8逾期│ │三萬九千(本院卷頁││ │ │ │ │ │ │頁) │未繳,金額│ │九百元 ││ │ │ │ │ │ │ │62989元 │ │ ││ │ │ │ │ │ │ │ │ │ │├──┼─────┼────┼────────┼────┼─────────┼───────┼─────┼────────┼─────────┤│2 │中華商銀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93.01.08│芝髮廊 │無(本院卷183 │截至94.03.│出售予翊豐資產管│ ││ │ │ │0000000000000000│ │ │頁) │23帳上金額│理(股)公司 │ ││ │ │ │ │ │ │ │為87986元 │ │ ││ │ │ │ │ │ │ │(本院卷 │ │ ││ │ │ │ │ │ │ │141頁) │ │ │├──┼─────┼────┼────────┼────┼─────────┼───────┼─────┼────────┼─────────┤│3 │復華商銀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92.09.25│芝髮廊 │無(本院卷92 │ 21488元 │ │二萬 ││ │ │ │本院卷頁93 │ │ │ │(本院卷 │ │ ││ │ │ │ │ │ │ │ 94頁) │ │ │├──┼─────┼────┼────────┼────┼─────────┼───────┼─────┼────────┼─────────┤│4 │日盛銀行 │信用卡 │缺 │92.09.09│芝髮廊 │無(院189頁) │ 不詳 │ │八萬(院頁10) │├──┼─────┼────┼────────┼────┼─────────┼───────┼─────┼────────┼─────────┤│5 │日盛銀行 │現金卡 │缺 │不詳 │芝髮廊 │無(院189頁) │ 不詳 │ │不詳 │└──┴─────┴────┴────────┴────┴─────────┴───────┴─────┴────────┴─────────┘附表壹㈤(曾桂香部分)┌──┬─────┬────┬────────┬────┬─────────┬───────┬─────┬────────┬───┐│編號│金融機構 │卡片類型│ 卡 號 │申請日期│申請書登載職業類別│申辦時檢附資料│呆帳金額 │ 備 註 │額度 ││ │ │ │ │ │ │ │ │ │ │├──┼─────┼────┼────────┼────┼─────────┼───────┼─────┼────────┼───┤│一 │玉山銀行 │現金卡 │缺 │不詳 │統益成衣加工作業員│無(本院卷185 │繳款正常 │ │十萬 ││ │ │ │ │ │(警卷一132頁) │頁) │ │ │ │├──┼─────┼────┼────────┼────┼─────────┼───────┼─────┼────────┼───┤│二 │中華商銀 │現金卡 │00000000000000 │92.12.29│統益成衣股份有限公│無(本院卷139 │目前未動用│ │十萬 ││ │ │ │ │ │司 │頁) │ │ │ │├──┼─────┼────┼────────┼────┼─────────┼───────┼─────┼────────┼───┤│三 │日盛銀行 │現金卡 │缺 │92.07.30│統益成衣代工作業員│無(本院卷189 │ 不詳 │ │三萬 ││ │ │ │ │ │(警卷一127頁) │頁) │ │ │ │├──┼─────┼────┼────────┼────┼─────────┼───────┼─────┼────────┼───┤│四 │復華商銀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92.08.06│統益成衣代工 │無(本院卷92頁│29477元 │ │五萬 ││ │ │ │本院卷頁93 │ │(警卷卷一129頁)│) │本院卷頁4 │ │ ││ │ │ │ │ │ │ │ │ │ │└──┴─────┴────┴────────┴────┴─────────┴───────┴─────┴────────┴───┘附表壹㈥(陳阿琴部分)┌──┬─────┬────┬────────┬────┬─────────┬───────┬─────┬────────┬────┐│編號│金融機構 │卡片類型│ 卡 號 │申請日期│申請書登載職業類別│申辦時檢附資料│呆帳金額 │ 備 註 │額度 ││ │ │ │ │ │ │ │ │ │ │├──┼─────┼────┼────────┼────┼─────────┼───────┼─────┼────────┼────┤│一 │富邦銀行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93.04.15│統益精密 │員工在職證明書│自95/2未繳│ │三萬五千││ │ │ │ │ │ │(本院卷頁47)│,金額1329│ │ ││ │ │ │ │ │ │(本院卷頁91)│2元(本院卷頁 │ ││ │ │ │ │ │ │ │6) │ │ │├──┼─────┼────┼────────┼────┼─────────┼───────┼─────┼────────┼────┤│二 │誠泰銀行 │信用卡 │缺 │93.04.21│統益精密公司 │缺 │ 不詳 │ │二萬 │├──┼─────┼────┼────────┼────┼─────────┼───────┼─────┼────────┼────┤│三 │中華商銀 │現金卡 │00000000000000 │93.05.03│統益精密公司 │無(本院卷頁83│沒有強制執│ │十萬 ││ │ │ │ │ │院 │ │行,本金24│ │ ││ │ │ │ │ │ │ │9529元,至│ │ ││ │ │ │ │ │ │ │95/3/13的 │ │ ││ │ │ │ │ │ │ │還清金額為│ │ ││ │ │ │ │ │ │ │251103元(│ │ ││ │ │ │ │ │ │ │本院卷頁04│ │ │├──┼─────┼────┼────────┼────┼─────────┼───────┼─────┼────────┼────┤│四 │華南銀行 │現金卡 │缺 │93.05.19│統益精密成衣有限公│無(本院卷頁92│ 不詳 │ │八萬 ││ │ │ │ │ │司(院 頁215至220﹜x (本院卷頁31│ │ │ │└──┴─────┴────┴────────┴────┴─────────┴───────┴─────┴────────┴────┘附表壹㈦(陸劉時涼部分)┌──┬─────┬────┬────────┬────┬─────────┬───────┬─────┬────────┬───┐│編號│金融機構 │卡片類型│ 卡 號 │申請日期│申請書登載職業類別│申辦時檢附資料│呆帳金額 │ 備 註 │ 額度 ││ │ │ │ │ │ │ │ │ │ │├──┼─────┼────┼────────┼────┼─────────┼───────┼─────┼────────┼───┤│ 一 │復華銀行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92.10.16│正文成衣代工 │無(本院卷頁2 │已結清 │ │三萬 ││ │ │ │(申停)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申停後補發) │ │ │ │ │ │ ││ │ │ │本院卷頁93 │ │ │ │ │ │ │├──┼─────┼────┼────────┼────┼─────────┼───────┼─────┼────────┼───┤│ 二 │中華商銀 │現金卡 │00000000000000 │92.11.10│正文成衣代工 │無(本院卷頁83│繳款正常 │ │三萬 ││ │ │ │ │ │ │ │(本院卷頁│ │ │├──┼─────┼────┼────────┼────┼─────────┼───────┼─────┼────────┼───┤│ 三 │中華商銀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92.11.20│正文成衣代工作業員│無(本院卷頁40│截至95.03.│無強制執行 │三萬 ││ │ │ │0000000000000000│ │ │ │27欠款6034│ │ ││ │ │ │ │ │ │ │元其中本金│ │ ││ │ │ │ │ │ │ │5936元,利│ │ ││ │ │ │ │ │ │ │息98元,無│ │ ││ │ │ │ │ │ │ │違約金,目│ │ ││ │ │ │ │ │ │ │前繳付最低│ │ ││ │ │ │ │ │ │ │金額未逾期│ │ ││ │ │ │ │ │ │ │(本院卷頁│ │ │└──┴─────┴────┴────────┴────┴─────────┴───────┴─────┴────────┴───┘附表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編號│金融機構 │卡片類型│ 卡 號 │申請日期│申請書登載職業類別│申辦時檢附資料│呆帳金額 │備註 │額度 │├──┼─────┼────┼────────┼────┼─────────┼───────┼─────┼────────┼─────────┤│1 │安信公司 │信用卡 │缺 │92.12.25│芝髮廊 │資料銷毀無法 │不詳 │未核發 黃玉蘭 │ ││ │ │ │ │ │ │提供 │ │ │ │├──┼─────┼────┼────────┼────┼─────────┼───────┼─────┼────────┼─────────┤│2 │中華商銀 │現金卡 │00000000000000 │92.10.31│統益成衣精密店長 │無(本院卷183 │正常繳款無│ 陳秀如 │六萬 ││ │ │ │ │ │卷一頁178 │頁) │逾期(本院卷頁 │ ││ │ │ │ │ │ │ │ │ │├──┼─────┼────┼────────┼────┼─────────┼───────┼─────┼────────┼─────────┤│3 │富邦銀行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92.10.16│統益成衣代工所技術│無(本院卷 │全額清償 │ │三萬 ││ │ │ │ │ │員 卷一頁143 │頁90頁) │本院卷頁46│ 王莊淑玉 │ ││ │ │ │ │ │ │ │ │ │ │├──┼─────┼────┼────────┼────┼─────────┼───────┼─────┼────────┼─────────┤│4 │中華商銀 │現金卡 │00000000000000 │92.11.25│統益成衣加工作業員│無(本院卷183 │正常繳款 │ 王莊淑玉 │三萬 ││ │ │ │ │ │卷一頁144 │頁) │本院卷頁04│ │ ││ │ │ │ │ │ │ │ │ │ │├──┼─────┼────┼────────┼────┼─────────┼───────┼─────┼────────┼─────────┤│5 │復華商銀 │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92.10.02│統益成衣代工所技術│無(本院卷92)│繳款正常 │ 王莊淑玉 │二萬 ││ │ │ │本院卷頁93 │ │員 卷一頁145 │ │卷一 頁9 │ │ │├──┼─────┼────┼────────┼────┼─────────┼───────┼─────┼────────┼─────────┤│6 │玉山銀行 │現金卡 │0000000000000 │92(月日│正文成衣代工所 │無(本院卷185 │ 不詳 │ 沈順吉 │ 一萬 ││ │ │ │ │不詳) │ │) │ │ │ │├──┼─────┼────┼────────┼────┼─────────┼───────┼─────┼────────┼─────────┤│7 │復華銀行 │信用卡 │缺 │92.06.12│正文成衣代工 │無(本院卷92)│ 不詳 │ 沈順吉 │三萬 ││ │ │ │ │ │ │ │ │ │ │├──┼─────┼────┼────────┼────┼─────────┼───────┼─────┼────────┼─────────┤│8 │中華銀行 │現金卡 │缺 │92.07.04│正文成衣代工 │無(本院卷183 │ 不詳 │查無申辦 │三萬 ││ │ │ │ │ │ │) │ │(院 頁40 ) │ │├──┼─────┼────┼────────┼────┼─────────┼───────┼─────┼────────┼─────────┤│9 │聯邦銀行 │信用卡 │缺 │92.07.11│正文成衣代工 │無(本院卷120 │ 不詳 │ 沈順吉 │二萬(本院卷頁21)││ │ │ │ │ │ │) │ │ │ │├──┼─────┼────┼────────┼────┼─────────┼───────┼─────┼────────┼─────────┤│10 │聯邦銀行 │現金卡 │缺 │92.07.11│正文成衣代工 │無(本院卷193 │ 不詳 │ 沈順吉 │三萬(本院卷頁21)││ │ │ │ │ │ │) │ │ │ │├──┼─────┼────┼────────┼────┼─────────┼───────┼─────┼────────┼─────────┤│11 │中華銀行 │信用卡 │缺 │92.07.17│正文成衣廠作業員 │無(本院卷183 │ 不詳 │查無申辦 │不詳 ││ │ │ │ │ │ │) │ │(院 頁40 ) │ │├──┼─────┼────┼────────┼────┼─────────┼───────┼─────┼────────┼─────────┤│12 │安信銀行 │信用卡 │缺 │92.07.30│正文成衣代工 │資料銷毀無法提│ 不詳 │沈順吉 │五萬 ││ │ │ │ │ │ │供(本院卷 │ │ │ ││ │ │ │ │ │ │186頁) │ │ │ │└──┴─────┴────┴────────┴────┴─────────┴───────┴─────┴────────┴─────────┘附表參:應沒收物品┌──┬─────────┬───────┐│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1 │信用卡及信用貸款申│1批 ││ │請書 │ │├──┼─────────┼───────┤│ 2 │廣告宣傳單 │1批 │├──┼─────────┼───────┤│ 3 │代辦信用卡及信用貸│1批 ││ │款所得明細表 │ │├──┼─────────┼───────┤│ 4 │客戶資料(各類筆記│4本 ││ │本) │ │├──┼─────────┼───────┤│ 5 │客戶資料(公文夾)│2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0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