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9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9,8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