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 蔡孟峰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南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張維君法 官 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建杉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