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7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八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分別減刑為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示之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因上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不合,應分別減刑為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示之徒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吉裕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