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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12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中,聲請人聲請就視為減刑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視為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伍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蘇晃德因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其中編號「1」 所示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之罪,合於減刑條件,且受刑人目前因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中,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前段規定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並就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前段、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