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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1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96年度執聲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惟依行刑累計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九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 文 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 佩 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07-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