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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5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6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後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判定處執刑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五月十二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4月3日以法矯字第0960011579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5年2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著振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07-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