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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7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4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5月4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9年9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富蓉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07-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