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8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著振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