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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2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9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96聲減字第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又附表編號貳、叁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叁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所犯附表編號肆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所犯附表編號伍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5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減刑後為有期徒刑三年五月應屬誤載),並就附表編號2、3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附表編號2、3部分依法不能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湘雲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