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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2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2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7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件編號叁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與附件編號壹、貳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叁月。

甲○○所犯附件編號肆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件編號伍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所列日期犯偽造貨幣等罪,各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件編號

3、4之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件編號3之罪,與附件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附件編號4之罪,與附件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憶梅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