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8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96聲減字第1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與附表編號貳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叁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貳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