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9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又犯如附表編號貳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又犯如附表編號參、肆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參、肆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編號一、二、三、四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三、四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分別與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不合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秦建華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