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4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41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4月至11月間犯偽造貨幣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淑雅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