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件編號貳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件編號壹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甲○○所犯附件編號叁、肆所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所列日期犯偽造貨幣等罪,各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件編號
2、3、4之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件編號2之罪,與附件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附件編號3、4之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憶梅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