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1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84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淑雅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