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三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廿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晴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