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0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2、3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又所犯附表編號4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觸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之犯罪,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晴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