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0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世勳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