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8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1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又所犯附表編號四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一級毒品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

1、2、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

1、2之犯罪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淑雅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