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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9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1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另更正該附表編號2「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欄為「96年度偵字第1081號」)所列時間犯上揭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已減刑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秋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