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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0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1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四、五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已減刑之犯罪及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已減刑,及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淑雅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