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9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所犯附表編號參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參所載,與附表編號肆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三部分,聲請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萍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