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2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57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