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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6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均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已經明載為於聲請書附表,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及該等案件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是以本院並非該等案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屬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雅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