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6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脫逃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5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參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壹、參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貳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3所列日期犯脫逃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3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82年度聲字第15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6月,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予以減刑如附表編號1、3所示後,與附表編號2所犯之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