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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9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9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巷17號(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參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褫奪公權拾年;又所犯附表編號肆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肆所載,與附表編號伍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部分,聲請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編號四部分,聲請與附表編號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萍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