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9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貳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與附表編號壹所列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褫奪公權柒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秦建華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