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9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96年聲減字第3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壹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拾月;又所犯附表編號叁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貳、叁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貳與附表編號壹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湘雲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