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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51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52號聲 請 人 甲○○原名吳夢秋即受刑 人

(現於臺南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分別減為附件「減刑刑期間」一欄所載之刑;又編號一、二、三之罪減刑後之刑與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所犯如附件編號1至4之罪,判決確定後,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93年度聲字第164號定應執行刑15年7月。惟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罪,均符合減刑之要件,爰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0年度易字第1785號判決、90年度訴字第1321號判決、90年度訴字第120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更㈠字第388號判決及93年度聲字第138號裁定,並調閱93年度執更字第724號卷宗,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卓春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罪名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搶奪 │ 強盜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參月 │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刑法第325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 │ │條第1項 │ │ │├──────┼───────────┼───────────┼─────────┼──────────┤│ 犯罪日期 │ 90年6月25日 │90年6月23日至同年8月10│90年7月31日 │90年7月8日至同年8月9││ │ │日 │ │日 │├──────┼───────────┼───────────┼─────────┼──────────┤│ 偵查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編號一 │同編號一 │同編號一 │├──────┼───────────┼───────────┼─────────┼──────────┤│ 案號 │90年度偵字第7245號 │90年度毒偵字第1572號 │90年度偵字第9610號│90年度偵字第9610號 ││ │ │ │ │ │├─┬────┼───────────┼───────────┼─────────┼──────────┤│最│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同編號一 │同編號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 案號 │90年度易字第1785號 │90年度訴字第1321號 │90年度訴字第1202號│92年度上更㈠字第388 ││ │ │ │ │ │號 ││實├────┼───────────┼───────────┼─────────┼──────────┤│審│判決日期│90年10月29日 │90年12月26日 │92年1月7日 │92年11月19日 │├─┼────┼───────────┼───────────┼─────────┼──────────┤│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同編號一 │同編號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決├────┼───────────┼───────────┼─────────┼──────────┤│ │確定日期│90年11月26日 │91年1月14日 │92年3月18日 │93年2月12日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柒月 │不得減刑 ││ │ │ │ │ │├──────┼───────────┼───────────┼─────────┼──────────┤│ 備 註 │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