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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52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4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5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與如附表編號貳所示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馬愛君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