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華珍銀樓珠寶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管理外匯條例,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聲減字第5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華珍銀樓珠寶有限公司所犯違反管理外匯條例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華珍銀樓珠寶有限公司因於73年間起至94年7月28日止犯管理外匯條例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0日以95年度重訴字第3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73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0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對於法人犯罪並無不得減刑之明文規定,聲請人所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仲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