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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52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05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與附表編號貳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悉愛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