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煙毒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又所犯附表編號二、三所示煙毒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均減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又所犯附表編號四所示竊盜罪,應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煙毒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煙毒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秦建華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