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9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編號1、2所列日期犯過失致人於死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政煌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