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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3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殺害直系尊親屬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年五月廿六日犯殺害直系尊親屬未遂罪,經本院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五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0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廿四日以前,所犯雖係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惟因係犯罪後未被發覺前之九十年五月廿六日晚即向警方「自首」,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晴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