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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7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分別於附表所列編號1、2、3所示日期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各判處如附表1、2、3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玆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沒收、追徵、追繳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晴芬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