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9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統一編號:
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世勳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