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9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李興宣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具狀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前來,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洪士傑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佩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