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8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蔡弘琳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返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檢肅流氓條例到案執行,已無逃亡之虞,請求鈞長准予返還保證金云云。
二、經查:本案保證金係由繳款人乙○○為擔保被告甲○○到庭所繳納,並非由被告自行繳納,應受領人亦為繳款人乙○○,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知一紙附卷可佐,依上開保證金通知所載可知,被告並非應受領人,茲被告聲請發還予其自己,於法尚有未合,爰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許蕙蘭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文心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